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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律不保护订婚
作者:夏传寿

法律不保护订婚

       作为教师兼律师的我,常有一些昔日的弟子上门求援,要我帮他或他的亲朋好友打官司。其中不乏这么一类“案例”:我(当事人自诉)与某姑娘订婚已X年,在她身上花去多少多少钱,现在她却不想跟我好了(也有的是“我”不想跟她好的),想请你当我的代理人,要回我在她身上的花费,讨回公道。

  凡是遇到此类“官司”,我一律不接,因为法律不保护“订婚”。

  由于传统观念、习惯势力、家庭情况、本人条件等种种原因,在我国尤其在农村民间,“订婚”这一现象还普遍存在。双方家庭(主要是家长)出于某种考虑,决定结为“亲家”。他们往往择个“吉日”,宴请“媒人”和双方亲友,“订下”儿女终身。从此两家你来我往(一般男方到女方家的居多),拜年送节,请吃做衣,购买首饰等等,花费了不少钱财。但作为年青人双方,有的本来就不情愿,有的后来分道扬镳。一旦反目,难免成仇。讨不回感情债,总想讨回经济损失,出出窝囊气。

  但是,这些当事人大多不知道,我国《婚姻法》上并没有“订婚”之规定,其它任何法律条文中,也没有规定结婚之前必须经过“订婚”。因此,“订婚”没有法律效力,因而也就不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取消“订婚”,都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能以“订婚”为理由,强制对方同自己结婚,至于“订婚”期间,任何一方送给对方的聘金“彩礼”,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可能,通过双方协商或介绍人调解等和平方式,予以适当处理。万万不可采取不理智的强硬手段,以免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婚姻的基础是感情,结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俗话说得好:强扭的瓜儿不甜,捆绑不成夫妻。爱情不存友情在。再说,世界之大,天涯何处无芳草。



来源:站长原创
阅读:3969
日期:20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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