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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难忘那个“3•15”
作者:夏传寿

   难忘那个“3•15”

 

    这个真实的故事,一晃已经过去十多年啦。至今回忆起来,仿佛就在眼前。因为那是我多年兼职律师工作史册中精彩的一页——

 

那年,我所在的安徽省当涂第一中学一名青年女教师,因试穿了一下安徽省芜湖市一家个体服装店的一件羊毛衫而未购买,竟被店老板打断了两根肋巴骨;在其家人和校方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我以受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用法律手段为消费者、我人民教师讨回了公道。

 

那是1993年10月14日,我校一名青年女教师王某和同事丁某,途径芜湖市中山路金宝服装店,询问店中一件羊毛衫价格,得知为215元。王等嫌价格昂贵而不想购买。店家将价格降为190元,170元,王仍不如意,欲走。可店中一女售货员竭力劝说并热情帮忙试穿,而且一再声称“试了不买没关系”。

 

但是,当王老师试穿后感到不满意而不想购买时,该女售货员脸色骤变,气势汹汹地说:“你凭什么试我的衣服?试了就得买!”店中另一男售货员也上前逞凶。两人四拳交加,将王老师打倒,撞碎了店中的试衣镜。王老师跌跌撞撞地爬起来退到门外。这时,刚从外面回来的该店店主田金宝借口店中玻璃碎了,穷凶极恶地追至门外,跳起来一脚踢中王老师的左胸,使得她跌倒在芜湖市最繁华的中山路商业大街上。直到闻讯赶来的派出所干警责令肇事者将其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后经法医鉴定,王老师左胸第六、八两根肋骨骨折,属轻伤。

 

事情发生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在几经周折之后,受害人王老师委托我担任她的诉讼代理人,向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于1993年12月21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田金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自诉人王老师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除已赔偿的医疗等费用外,一次性赔偿其误工、营养、护理、交通等各项经济损失3500元。另外,本案诉讼费300元全部由被告人承担。

 

公正威严的法律为消费者讨回了公道,捍卫了人民教师的人格和尊严。

 

案发地的《芜湖日报》连续跟踪报道了该案,受害人所在地的《皖江晚报》和省城的《安徽法制报》也及时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尤其令人难忘的是国家级的《法制日报》在1994年3月15日(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那一天,以《法律为消费者讨回公道》为题,详细地报道了这一震惊江城,传遍江淮大地的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恶性案件……这些都有力地声援和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震慑了少数商贩的不法行径。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值得记取。我由衷地希望广大消费者都能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由衷地希望广大商业工作者都能遵守法纪文明经商!

 



来源:报章杂志
阅读:4754
日期:200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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