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他人作品是侵权行为
写作是一件艰苦的事——昼思夜想,搜索枯肠,字斟句酌,煞费苦心。难怪不少人都说“作文作文,作得头疼”。
写作又是一件快乐的事——连字成句,缀句成文,遥襟甫畅,逸兴遄飞。难怪不少有识之士酷爱爬格,乐此不疲。
可是,有那么一种人,他们既想享受写作的欢愉,却又不堪写作的艰险。怎么办呢?只好去窃取他人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大名,自欺欺人,沽名钓誉。殊不知,这是一种侵权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这里举一个案例——
据《扬子晚报》报道:江苏省六合县长山乡政府工作人员杨玉雷,因抄袭南京市作家协会理事、作家王家干公开发表的《雨花石的故乡在哪里》一文,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判令他:
1、 停止侵害;
2、 赔偿原告王家干稿费损失人民币75元;
3、 被告杨玉雷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负担诉讼费25元。
切不可以为这是小题大做,这正显示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剽取、抄袭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可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
当然,初学写作者适当地借鉴、模仿、引用或改写他人文章是允许的、合法的。我们所反对的是照搬他人的作品或把他人作品稍加改动,就冒充是自己作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