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生日
他是一个盗窃犯。我是他的辩护律师。
说来十分有趣,我从他的生日上找到了使他从轻处罚的一个重要理由。
记得那是1989年4月间,我接受他亲属的委托和我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征得他本人的同意,担任他盗窃一案的辩护人。那时他还不到20岁,却已作案多次。我从阅读案卷和会见被告中了解到,他大部分作案是在刚满18岁那年。当时我想,要是不满18岁就好了。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岁而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思索中我突然注意到,被告人的生日是1970年12月30日。我又想到他是个农村孩子,生日很可能是阴历日期。果真如此的话,他的生日就该是1971年1月26日--那样他大部分作案之时就不满18岁,法定可以从轻处罚了。
于是,我立即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一问,他果然说自己是生在阴历三十晚。我随即赶到被告的家乡,他的父母也都如是说。法律是严谨的。为了慎重起见,我又走访了他家的左邻右舍,朴实的乡亲们也都众口一词,证明被告确实生在大年三十--还说这日子特殊,不会记错的。我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后,抓紧时间赶回来,准备第二天的辩护词。
在庄严肃穆的的审判大厅里,当庭审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时,我出乎意料地出示这一重要的新发现,立即在法庭引起不小的震动。这时,公诉人强调被告的生日证明,是被告所在的乡政府有关人员,根据乡里的户籍档案出具的。而我,则一边出示了调查笔录,一边答辩道:"农村的人出生,家里报的、记的,多为阴历日期;就连本辩护人身份证的生日也是阴历日期。"记得我说这话时,坐在审判长身旁的两位人民陪审员也点头表示赞同--后来他们都说自己身份证上面的生日也是阴历。
我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庭采纳,《判决书》上将被告人的生日改为阳历,被告人也因此得到从轻处罚。
小小的生日,你竟有这么大的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