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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作为语文教师和兼职律师双重身份,双重职业习惯使得自己在办案和阅读有关法制文章时,常常发现有些材料中,因错别字,病句等现象,致使案件定性与事实相距甚远,其适用的法律条文也迥然不同。
这里,拾掇几例,以引起有关人员重视――
本是“驰马伤人”,应为故意伤害罪;而写成“马驰伤人”,虽仅一字易位,却变成过失伤害罪,就要重罪轻判了。
又如“揭被勒镯”,应为盗窃罪;而写成“勒镯揭被”,虽是词序稍易,却成了盗窃、强奸,数罪并罚,轻罪重判了。
再如,本是“大门而入”,应是抢劫罪;而写成“犬门而入”,虽只多了一“点”,即成了盗窃罪。
还有,本是“用刀杀人”,是故意杀人罪;而潦草写成“甩刀杀人”,就是过失杀人罪了。
最后,再举一个法官判词的例子。如果写成“法无可恕,而情有可原”,这是要从宽处理;如果写成“情有可原,而法无可恕”,则要从严处理了。
常言道: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人命关天,笔下有是非曲折,笔下有毁誉忠奸。有关人员手中小小的笔呀,干系大着呢,要慎之又慎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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