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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外的思索 据新华社消息,辽宁省沈阳市一名大学生,状告母校中学侵犯了他填报高考志愿的权利,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这一桩官司,虽以法院驳回起诉而告终,可法庭之外,确有值得深思的东西。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该生去年6月填报高考志愿时,考虑到家庭生活困难,自己喜欢英语等因素,决定报考免收学杂费的解放军外国语学院,但也流露出对清华大学的向往。于是,在提前录取栏填了该军校,在第一批录取栏中填了清华。指导高三教学的校领导认为他这样填写,即使考分够上清华也去不了。于是,在校方指导下,该生重新填写志愿,放弃了提前录取的院校。结果,其考分未达到清华录取线,却达到了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分数线,以致两头落空,而最终被该生现在就读的一所普通学校录取。去年11月24日,该生状告母校沈阳20中学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受理此案的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进行调查后,驳回起诉。
笔者作为多年从事高中毕业班教学和兼职律师工作双重身份的人,也曾不止一次地耳闻目睹过此类事情。为此,很想对此谈点意见。
首先,我赞同法院的判决。因为被告校方对原告学生填写高考志愿的指导行为,属于正常的教学活动范围。至于其指导的正确与否问题,不属于民事行为,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其次,我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应吸取一些教训--
作为考生,填报志愿应以自己意见为主,无论是家长、师长,抑或同学、亲友,其意见仅供参考。千万不能自无主张,一味盲从。免得到头来责怪别人,既伤情义,又于事无补。
作为老师、家长,应该尊重孩子本人意愿,千万不能仅从自身好恶、利害等因素出发而越俎代庖,横加干涉。否则,造成严重后果,可真要触犯法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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