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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拾趣 我是语文教师,八小时之外喜欢爬爬格子(现在该叫“动动脑子”――用电脑打文章了)。时间长了,遇到一些有趣的事情,特无私奉献出来,以飨读者诸君。
一、“一稿两发” 2001年底,我将一篇《“优生”和“差生”》的文稿投寄给上海《新民晚报》教育版“桃李芬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纸接到作者稿件,应该在半个月内告知采用与否(遗憾的是现在很难找到哪家报刊社能如此遵纪守法了)。我一直等了几个月也没有消息。出于对这家知名报纸的偏爱,执著地将此篇拙作再次投寄该报,只是换了个版面――“夜光杯”。常看《新民晚报》的都知道,这“夜光杯”可是该报的拳头版面。说我是死马当做活马医也好,病急乱投医也好,反正我投出去了。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连邮件在途中的时间在内,总共只不过十来天,这篇拙作就在《新民晚报》2002年3月29日“夜光杯”的醒目位置亮相了,标题是《戴了有色眼镜之后》。 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我投寄此篇拙作给《新民晚报》“桃李芬芳”一年多之后,在该报“夜光杯”已经发表此篇拙作近10个月之时,“桃李芬芳”竟然在2003年1月5日又将拙作刊登出来,标题是《“辩证法?”》。 当先后接到该报汇来的两笔稿费时,我真的诚惶诚恐,进退两难。
二、“敬酒不吃吃罚酒” 1997年下半年,我将一篇题名《“定理”错了》的文稿投向咱们语文教师的专业报纸《语文报》。稿件发出后半年,一直杳无音信。直到第二年10月份,有位远方的同行在和我聊天时无意间说到在《语文报》上看到我的一篇文章《“定理”错了》。当时我还真有点那“是金子总会发光”的窃喜和自慰。于是我请这位同行将这报纸刊有我文章的部分复印一份寄来。朋友很快使我如愿以偿。 谁知“不看不知道,一看真奇妙”。在1998年10月13日《语文报》刊载的拙作最后,编辑加了这么一行带括号的字:(摘自1998年4月13日《新民晚报》) 我想起来了,原来此篇拙作投给《语文报》半年也没有任何消息,我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将它投向《新民晚报》教育版“桃李芬芳”,没想到《新民晚报》很快就用了。而《语文报》是从《新民晚报》转载来的。 我不知道《语文报》的编辑们是怎么想的。也许原先接到拙作的和后来从报上看到拙作的不是同一个人。不过我对他们总有点“敬酒不吃吃罚酒”的感觉。
三、拙作署了他人名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现在我投稿大多是用电子邮件,便捷多了。可是,自己不能订阅太多的报刊,而现在大多报刊也不发用稿通知。稿件发出后,只有收到样报、样刊或稿酬后,才知道被采用了。当然,我可以时不时地上网输我的名字或拙作标题搜索一番,经常有意外的惊喜。 一次,我搜索到《新民晚报》2001年1月1日有篇题为《小处不可随便》的文章,这正是我发去的一篇拙作的名字。打开一看,我傻眼了:在我的文章标题下面,署的却是“汪ⅩⅩ”名字(后来知道他也是高中语文教师,据说还是特级的呢)。 为了慎重起见,我把报上的文章认认真真,仔仔细细地连看了好几遍,又找出自己的文稿逐字逐句地核对,发现两者一字不差。从而断定这绝不是巧合,而是侵权。 于是我打电话到报社,有关编辑首先说是不是文章同名造成的巧合,我说肯定不是。她(负责“桃李芬芳”的是个女编辑)答应查一查。可日复一日,却没有给我答复,等我打电话催急了,她说“汪老师”说他也写过这样标题的文章。愤怒之余,我打电话到报社部门领导乃至社领导,诉说我被侵权的伤心事。得到的无非是了解了解,研究研究。原来的我满怀希望,这时的我几乎失望了。心想,当过多年兼职律师的我经常为别人维权讨公道,难道自己被侵权竟然束手无策,无可奈何? 失望之余,于心不甘的我开始了电影电视剧中常见的自己侦破案件的行动。课余,我去资料室翻阅报刊,终于在有关报刊上找到两篇署名“汪ⅩⅩ”的文章,幸运的是作者姓名前面还有工作单位。我把它们记下来,又通过当地的“114”电话查号台查到这两个学校的电话号码;又通过学校查到这两个“汪ⅩⅩ”家的电话。 打给第一个“汪ⅩⅩ”,情况一点也对不上来。 再打给第二个,他说他是有篇这样的文章在《新民晚报》发表了。我问他“这篇文章真的是你写的吗”?他说“当然是呀”。我说“这篇文章是我的”,他说“怎么可能呢”。我看他不说实话,就正告他:“这文章是我前几年写的,当时我还没有电脑,文章是用稿纸写的,幸亏原稿还在。我已经认真仔细核对过了,发表的文章和我原稿一字不差。一篇短文事小,侵权事大。你如果硬是不承认,我只有诉诸法律,让司法机关进行笔迹鉴定了。” 听到我这最后一句话,他态度一下子好多了,客气地问道“这事你想怎么办?”看他态度好,我也客气地说“你承认这文章是我的就行了,余下的我和报社谈。”这回是他主动地说“哦,夏老师,我把稿费寄给你!”我未置可否。没几天就收到这位汪老师寄来的本该属于我的稿酬。有趣的是不久报社又给我补寄来一笔稿酬,并向我诚恳致歉。 一篇短文,收到两笔稿酬,这回我可是心安理得――因为这稿酬还不足以弥补我的电话费呢,更不要说精神损失赔偿费了! 遗憾的是,至今我还没有明白,我的那篇文章是怎么署成他人大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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